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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自律准则

发布时间:2019.01.24 阅读:15195 分享

为贯彻实施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(试行)》,进一步促进公司党员干部的廉洁管理,特制定本自律准则:

第一章 廉洁行为规范

  第一条 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,忠于职守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下列不正当利益:

  (一)索取管理对象、客户和关系人员的钱物;

  (二)接受可能影响企业利益的钱物(购物卡)馈赠和宴请;

  (三)不登记上交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的钱物和各种有价证券;

  (四)以虚报、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、职称及其他利益;

 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禁止私自从事下列营利活动。

  (一)个人经商、办企业;

  (二)违反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外兼职或者兼职取酬,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;

  (三)违反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买卖股票。

  第三条 党员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。禁止假公济私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:

  (一)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;

  (二)借用公款逾期不还;

  (三)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。

  第四条 党员干部对涉及与配偶、子女、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,应当奉公守法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取下列利益。

  (一)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介绍公司明令禁止的亲属进公司(包括分子公司)

  (二)用公款支付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、培训的费用;

  (三)为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。

 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,勤俭节约。禁止讲排场、比阔气、挥霍公款、铺张浪费等行为:

  (一)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超标准招待客人;

  (二)擅自配备或超标准配备办公用具和车辆;

  (三)擅自借用公司车辆。

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

  第六条 公司党委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,模范遵守本准则,同时督促下属分子公司党员干部的贯彻实施。

  纪律检查委员会抓好本准则的落实,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  第七条 党员干部要参加民主生活会,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,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
  第八条 党员干部要定期向公司党委、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思想,特别是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大宗物品的采购等要作专题汇报,自觉接受组织监督。

  第九条 党员干部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,应列入干部考核范围,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任免、奖惩的依据之一。

  第十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准则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。

  第十一条 本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党委三届一次扩大会议通过之一起执行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中共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00九年七月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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