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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京新”商标被再次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

发布时间:2009.03.13 分享

        根据《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》规定,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,日前,公司“京新”商标被再次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。

       1998年5月20日,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登记,公司注册商标名称“京新”,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均使用“京新”商标。自商标注册登记以来,为了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管理,公司于1999年初成立了商标管理机构,确定了人员,制订了商标管理制度,规范了对商标的管理。“京新”商标于2000年被评为绍兴市著名商标,2002年首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,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。

       为了不断扩大企业知名度,提高企业形象,公司对VIS进行专门设计,统一包装,统一标识。同时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在电视、报纸、专业杂志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,逐步提高了公众对“京新”的认知度,从而使公司和公司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了相当的知名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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